所谓投资环境(Investment climate),是指投资对象在进行投资时所面临的、影响投资行为的自然、经济、科技、管理、社会、法规和政治的各种条件和因素的总称。投资环境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非常丰富的系统,它包含了对投资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区域范围内的地理区位、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市场化程度、竞争状况、人力资源、信息渠道、资金融通、纳税负担、社会服务、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社会秩序、政治形势等这些有利或不利的条件与因素涵盖了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法律、自然地理、基础设施、 信息、服务以及政策等方方面面。
良好的投资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吸收更多的资金投入,更好的促进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与之相应的,选择正确的投资环境对于一个投资者投资的成功与否来说,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由于人民币汇率波动,自2016年11月以来,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愈加严格,相关审批部门需要境内投资企业提交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资料,通过材料对项目的说明论证进行审批。
成希咨询充分理解审批部门的着重关注点及不同阶段审批过程的不同政策倾向,同时具备编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丰富经验。我们不仅提供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编写服务,并提供可研报告、境外投资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的编写服务,有能力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斯托包夫(Rorbert B. Stobaugh)在1969年提出了用于评价国际投资环境的方法———等级评分法,将投资环境因素分为政局稳定性、资本撤回限制、外商股权限制、对外企的差别待遇与控制、外汇汇率稳定程度、关税保护、当地资本供应能力、所在投资国五年的通货膨胀率八个方面。每一方面又划分了4-7种不同的情况。根据每个方面权重的相对大小,给出进一步的分类标准。对国际投资环境进行评估时,先对以上八个方面依情况分别打分,然后加总,总分越高说明投资环境越优越。
投资环境因素
一、政治稳定性 | 二、资本撤回 | 三、外商股权 |
---|---|---|
1.长期稳定 2.稳定但因人而治 3.内部分裂但政府掌权 4.国内外有强大的反对力量 5.有政变和激变的可能 6.不稳定,政变和激变极可能 |
1.无限制
2.只有时间上的限制 3.对资本有限制 4.对资本和利润收入都有限制 5.严格限制 6.完全不准外调 |
1.准许并欢迎全部外资股权 2.准许全部外资股权但不欢迎 3.准许外资占大部股权 4.外资最多不得超过股权半数 5.只准外资占小部分股权 6.外资不得超过股权的三成 7.不准外资控制任何股权 |
四、歧视与管制 | 五、货币稳定性 | 六、给予关税保护的意愿 |
---|---|---|
1.外商与本国企业一视同仁 2.对外商略有限制但无管制 3.对外商有少许管制 4.对外商有限制并有管制 5.对外商有限制并严加管制 6.对外商严格限制、严格管制 7.禁止外商投资 |
1.完全自由兑换 2.黑市与官价差距小于一成 3.黑市与官价差距在一成与四成之间 4.黑市与官价差距在四成与一倍之间 5.黑市与官价差距在一倍以上 |
1.给予充分保护 2.给予相当保护,以新工业为主 3.给予少许保护,以新工业为主 4.保护甚少或不予保护 |
七、当地资本供应能力 | 八、给予关税保护的意愿 |
---|---|
1.完善的资本市场,有公开的证券交易 2.有少量当地资本,投机性证券交易所 3.当地资本少,外来资本不多 4.短期资本极其有限 5.资本管制很严 6.高度的资本外流 |
1.小于1% 2.1%—3% 3.3%—7% 4.7%—10% 5.10%—15% 6.15%—35% 7.35%以上 |
成希咨询已累计完成6300余例各类型报告,建立了庞大的项目库
通过丰富的项目积累与超过1000名各领域专家建立了合作关系,长期为成希咨询提供技术指导
成希咨询与多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及工程设计单位长期合作,具备项目全流程总包服务能力
成希咨询已通过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1、境外投资备案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有关补充材料(①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合同、协议) ②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或出资决议 ③ 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④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⑤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⑥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称“外管部门”)的外汇登记程序。
发改部门
外汇部门
交易方之间
国家或地方发改委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
地方外管局
成希咨询可代为办理境外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申报,就备案项目而言,2014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通知》规定,根据9号令应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下称“备案系统”)进行申报。【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外】
备案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
登陆备案系统
通过国家发改委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栏目”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登陆企业用户名注册
中央企业用户注册申请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地方企业的用户注册申请由省发改部门受理提交项目备案资料
各类企业在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登陆备案系统,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纸质备案材料另行报送。相应机关受理及审查
备案系统会根据项目及企业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部门受理。告知审查结果
对填报材料不符要求的,发改部门及时反馈要求补求修正;对已通过或未通过审核的,及时告知结果。通过备案审核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出具纸质《项目备案通知书》。成希咨询可代为办理境外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申报,根据2013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早在2013年,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地方企业可以通过其管理委员会进行网上备案。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或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上海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登陆中国(上海)自贸区“投资办事直通车系统”在线填写《中国(上海)自贸区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办事材料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根据系统提示,在指定窗口领取证照。
成希咨询可代为办理境外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申报,根据2014年9月6日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将实行备案或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投资情形适用备案管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备案 | 核准 |
---|---|
■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
■提交核准材料,如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等。 ■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此后,企业在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13日最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5年6月1日生效),自2015年6月1日起,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
■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
■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
如海外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则涉及国资委的审批或备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同时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境外股权投资和海外并购融资跨境担保的,应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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